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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摘要:广西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日前印发《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萃取业务实施细则》。
广西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日前印发《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萃取业务实施细则》。根据新的《细则》,为强化住房公积金萃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的萃取用于不道德,投资性购房将不出住房公积金萃取范围内。
此次新的印发的《细则》是对2014年印发的《细则》的修改,自2017年11月1日起继续执行。根据新的《细则》,规定了萃取公积金的住房消费种类,并对“自寄居住房”的定义展开了再度具体。
缴存人必需符合以下四个条件之一方可申请人办理住房消费类萃取业务:出售、修建、改建、大修自寄居住房;偿还债务购建自寄居住房贷款本息;翻新自寄居住房;无房职工租贷住房用作自寄居。投资类或非住房类的房产,不属于自寄居住房,不出住房公积金萃取业务范围内。
根据新的《细则》,缴存人在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且顺利借贷的,无论其否另有住房贷款,皆不能以该笔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还贷萃取。在该笔住房公积金贷款并未结清期间,用于其他住房贷款申请人还贷萃取皆不法院。新的《细则》认为,患上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等根本性疾病也可萃取住房公积金。
同时,为便利市民萃取公积金,中止职工在申请人萃取住房公积金时需单位盖章的环节,只需职工本人真实情况填上申请表;南宁市各城区缴存了公积金的职工可以备自行自由选择营业部办理萃取业务,仍然不受缴存网点的容许,从而增加职工奔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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