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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摘要:简介:李某与A公司之间早已创建了劳动关系,且李某是在公司经理的拒绝再来公司加班费,应该确认为是在工作时间,故李某的伤势当归属于工伤,A公司有赔偿金责任。
简介:李某与A公司之间早已创建了劳动关系,且李某是在公司经理的拒绝再来公司加班费,应该确认为是在工作时间,故李某的伤势当归属于工伤,A公司有赔偿金责任。后李某在部门经理的拒绝下于周末返公司加班费,期间差点在洗手间摔倒,导致右腿骨折并住院治疗数日。李某指出自己的伤势应该为工伤,拒绝A公司缴纳医疗费等涉及费用,A公司以李某尚能在试用期,并未与其签定劳动合同,且李某是在周末摔倒为由拒绝接受。发问:李某在试用期内加班费摔倒能否确认为工伤? 【律师答案】 李某与A公司之间早已创建了劳动关系,且李某是在公司经理的拒绝再来公司加班费,应该确认为是在工作时间,故李某的伤势当归属于工伤,A公司有赔偿金责任。
明确理由如下: (1)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创建劳动关系。”同时《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劳动者被用人单位任用后,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誓约试用期,试用期不应还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由此可见,在试用期内,李某与A公司之间早已构成了劳动关系,归属于A公司的职工。(2)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该确认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损害的。
”李某虽是在周末加班费时间跌倒,但其加班费不道德是部门经理的拒绝,即应该确认为是用人单位的拒绝,故本案例中周末也应该归属于工作时间。同时,李某去洗手间的不道德归属于在长时间工作过程中的长时间市场需求,因此李某在洗手间摔倒应该确认为是在工作过程中解决问题合理必需的生理需要时由于不安全性因素而遭到的车祸损害。
李某在周末加班费期间于A公司洗手间的摔倒应该确认为工伤。(3)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用人单位应该依照本条例规定参看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交纳工伤保险酬劳。”第62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该参与工伤保险而并未参与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再次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缴纳费用。
”在A公司并未给李某办理工伤保险的情况下,李某再次发生的工伤应该由A公司承当赔偿金责任。综上所述,李某在试用期内加班费摔倒应该确认为工伤,且因A公司并未给李某办理工伤保险,故当由A公司分担赔偿金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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